合肥市中小学办学行为“十不得”
发布时间:2020-11-17 | 作者:未知
学校、班主任或者教师实施上列“十不得”行为之一的,一经查实,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学校根据管理权限,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:
1.撤销涉及学校的示范学校、特色学校等荣誉称号;取消2年内评奖评优资格;取消2年内申报民办学校奖补资金资格。
2.对涉及的校长、分管校领导进行约谈、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,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或者组织处理。
3.对负有责任的班主任、教师等人员予以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、责令检查并通报批评,取消2年内评奖评优、职务晋升等方面资格;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者依法解除聘用合同;符合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,依法撤销教师资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