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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市中小学办学行为“十不得”
发布时间:2020-11-17  |   作者:未知
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,切实减轻违背教育教学规律、有损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过重学业负担,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,近日,合肥市教育局制定《合肥市中小学办学行为“十不得”》。一起来看看吧~


 


 

学校、班主任或者教师实施上列“十不得”行为之一的,一经查实,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学校根据管理权限,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:

1.撤销涉及学校的示范学校、特色学校等荣誉称号;取消2年内评奖评优资格;取消2年内申报民办学校奖补资金资格。

 

2.对涉及的校长、分管校领导进行约谈、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,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或者组织处理。

 

3.对负有责任的班主任、教师等人员予以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、责令检查并通报批评,取消2年内评奖评优、职务晋升等方面资格;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者依法解除聘用合同;符合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,依法撤销教师资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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